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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文明、郑芳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明,郑芳云,潍坊鲁禾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明,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郑芳云,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潍坊鲁禾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高张路东首(柳沟崖村)。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鲁禾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潍坊鲁禾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