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沈某与于某及牛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于某,牛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980号原告:沈某,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于某,女,汉族,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牛某,女,汉族,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王某,男,汉族,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于某、第三人牛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解除了本案前期的保全措施。同日,被告于某一方将不当得利款18053.00元经银行转帐方式给付了原告沈某。故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205.00元,合计33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