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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广明与王万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明,王万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1207号原告:孙广明,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居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彦,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万相,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孙广明与被告王万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广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彦,被告王万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雇佣关系,2011年4月份至2011年6月份在被告承揽的新疆麦盖提县当地百姓援建房屋工程从事砌砖,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给了原告部分人工费,剩余28000元未给付。在2015年2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欠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孙广明28000元2015年11月左右还一部分,2016年11月全部还清。”后被告未按欠条约定给付原告欠款。请求依法裁判。被告王万相辩称:现在尚欠25000元,经济困难,还不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欠条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广明受被告王万相雇佣,在被告承揽的新疆麦盖提县的工地上从事砌砖工作。2015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8000元,被告王万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又偿还3000元,未再偿还其他款项。本院认为,被告王万相雇佣原告孙广明从事工地上的砌砖工作,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结算后被告又偿还3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万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广明劳务费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万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