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广西雄海建材有限公司、江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雄海建材有限公司,江美新,李建富,李建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鹅塘镇鹅塘街23号。法定代表人:苏雄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雄删,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美新,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建富,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李建桂,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美新、李建富、李建桂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在五年内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