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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韩丽、韩亮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韩亮先,孙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女,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济南市邮政局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韩亮先,男,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即墨市德馨园B区。被执行人:孙峰峰,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即墨市德馨园B区。本院在执行韩丽与韩亮先、孙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