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邓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59号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355R),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156号1-15-7号。法定代表人:靳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廷会,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邓强,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邓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衾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