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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春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201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叶县农村合作信用社),住址叶县北水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22197203889XT。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被告郑春阳,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春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