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维忠、孟伟国、孟伟明借款合同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维忠,孟伟国,孟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46号申请人执行人: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孟维忠,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孟伟国,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孟伟明,男,住所地通榆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孟维忠、孟伟国、孟伟明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20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20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