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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维忠、孟伟国、孟伟明借款合同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维忠,孟伟国,孟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46号申请人执行人: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孟维忠,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孟伟国,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孟伟明,男,住所地通榆通榆县隆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孟维忠、孟伟国、孟伟明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20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20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