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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清平、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清平,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36号申请人:许清平,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特9号8768室,组织机构代码07079750-2。法定代表人张巍。申请人许清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冈知音支行账号为42×××56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清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冈知音支行账号为42×××56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清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曼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