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松山、姚述民、张德斌、张玉龙、任传海、王振铎、张贵富、宋培如、王有、张立波与马春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山,姚述民,张德斌,张玉龙,任传海,王振铎,张贵富,宋培如,王有,张立波,马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山,男,1962年8月29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姚述民,男,1954年11月2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德斌,男,1958年3月26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张玉龙,男,1990年2月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任传海,男,1952年7月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振铎,男,1957年11月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贵富,男,1965年2月26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宋培如,男,1961年12月1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有,男,1952年2月1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立波,男,1967年5月2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马春堂,男,1960年1月6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松山、姚述民、张德斌、张玉龙、任传海、王振铎、张贵富、宋培如、王有、张立波与被执行人马春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正在履行中,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