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刘广治运输毒品刑事一���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771号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治,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110821983********,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后河镇后河村8组。2012年11月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21日被释放。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看守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第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治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刘广治在他人的指示下,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飞机将70粒用橡胶带包装的毒品从云南西双版纳运往贵阳,同日22时许刘广治乘坐的航班到达贵阳龙洞堡机场,民警在机场的出站口将刘广治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将其带往医院,先后从其体内排出70粒用橡胶带包装好的红色颗粒共计338.4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338.45克毒品均系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列举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广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刘广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广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发现一名叫刘广治的男子疑似体内藏毒。同日22时许,被告人刘广治乘坐云南西双版纳至贵阳的航班将70粒用橡胶带包装的毒品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至贵阳,公安人员在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出站口将刘广治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将其带往医院后,被告人刘广治先后从其体内排出70粒用橡胶带包装好的红色颗粒,共计338.4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338.45克毒品均系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广治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广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毒品收据、涉案照片、登机牌、筑公禁(毒检)(2017)659号毒品检验报告及毒品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刘广治提出自己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广治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体内藏毒进行运输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刘广治的行为应属于坦白,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38.4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广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广治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广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范志华人民陪审员 冯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