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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驰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驰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民初1217号原告: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辛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白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奇,男,1963年6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大同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明,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系该单位副经理,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驰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20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魏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青,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系该单位会计,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驰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奇、白建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索要被告欠原告商品混凝土货款212610元;2.违约金109919元(从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为大同市驰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项目工程中,提供商品混凝土8081m³,货款金额2362610元,按当时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每月25日对账,每月月底付清所用砼款,被告至今已超过三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只支付了货款2150000元,还欠212600元货款未予支付。被告辩称,1.被告已于2012年7月10日通过签订“XX-XXX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大同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发包给二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均与被告无关。根据原告提供的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结算小票上的用货单位是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应该向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跟被告无关。2.被告不是《山西省大同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该买卖合同的甲方为大同市弛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签字人为李志珍。首先,被告从未设立过工程部,也没有刻制过工程部的印章;其次,该合同中甲方的签字人为李志珍,并非被告单位的员工,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再次,原告向法院提供的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结算小票上的付款单位签字的“严存社”跟被告也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被告并不是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需向原告支付货款,更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本案事实跟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合同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结算单,证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帐款数额。被告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单位没有成立过工程部,李志珍不是被告单位员工,双方没有签订过合同,也没有结算过。被告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将大同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都承包给了二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依据买卖合同供货,也针对合同公章单位结算。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甲方盖章单位为大同市弛奈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签字人为李志珍。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订货单位没有被告单位的公章,签字为王存社、何贵成等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大同市弛奈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是被告单位成立,该印章是被告单位持有,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李志珍、王存社、何贵成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126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126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8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丽    霞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人民陪审员常雪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卫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