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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原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原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753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萍芳,被告:原某,农民。孙某与原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2016)鲁1003民初2090号案件已经启动再审程序,原告请求可以在该再审案件中处理,不应在本案中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周宗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