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原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原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753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萍芳,被告:原某,农民。孙某与原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2016)鲁1003民初2090号案件已经启动再审程序,原告请求可以在该再审案件中处理,不应在本案中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周宗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