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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娜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126号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桃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90257926(1-1)法定代表人:王彧翰,总经理。被告:陈娜娜,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809元,并支付违约金4436.4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名邦西城国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1月10日,被告陈娜娜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尚欠物业费3809元,并支付违约金4436.4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陈娜娜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由于被告不明确,本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名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