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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波、吴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波,吴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88号,机构代码:91510115569677868P。被执行人李波,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皿,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波、吴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32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吴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告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832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李波、吴皿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8329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