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2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永刚、李江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刚,李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永刚,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江波,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984执299号之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江波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江波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