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明昌、翁汉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明昌,翁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明昌,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汉彬,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冯明昌因与被上诉人翁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明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