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79王晓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7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军,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王晓军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军及辩护人李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晓军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鹤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御亭花园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被害人姜某相撞,致被害人姜某因头、颈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王晓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晓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晓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晓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涉案小型轿车、电动自行车(均系照片),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接处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晓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军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晓军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乾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