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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胜虎与袁宁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虎,袁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吴胜虎,男,200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袁宁坤,男,200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吴胜虎与袁宁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胜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宁坤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60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