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胜虎与袁宁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虎,袁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吴胜虎,男,200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袁宁坤,男,200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吴胜虎与袁宁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胜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宁坤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60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