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芳勋与程宗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勋,程宗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468号原告:李芳勋,女,1976年3月6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开,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宗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勋与被告程宗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芳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芳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元,由原告李芳勋承担。审判员 杜同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