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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6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京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212-1号原告: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茂,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京东医院。原告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京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