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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杜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5080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C309,组织机构代码71826545-4。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该公司职员。被告:杜玮,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桂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9629.3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常春藤花园50-501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21.89平方米。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入住后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拖欠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9629.31元。被告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2006年10月15日,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领世郡常春藤花园二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由业主于每月20日前交纳。被告系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常春藤花园50-501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1.89平方米。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9629.31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9629.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