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尚雷森、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雷森,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雷森,男,1992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南宫市人,住南宫市。2010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南宫市人,住南宫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雷森、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昆、李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雷森、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尚雷森伙同被告人王某到尚家庄村,用铁棍将尚某1家外大门撬开,在尚某1家中盗窃油、被子、谷子。二、2016年12月17日,尚雷森伙同王某到尚家庄村,爬墙头进入尚某2家中实施盗窃,未翻找到有价值的财物。三、2016年12月17日,尚雷森伙同王某到东九宫村,采用爬墙头、撬锁的方式进入尚某3家中,在尚某3家中盗窃花生、谷子、芝麻。四、2016年12月19日,尚雷森伙同王某到小刘家庄村爬墙头进入尚某4家中,在尚某4家盗窃自行车、谷子、芝麻。五、2016年12月23日,尚雷森伙同王某来到大村,采用爬墙头、撬锁的方式进入邢某家,盗窃邢某家谷子、冰箱等物品。六、2016年12月29日,尚雷森到东里村,用铁棍将刘某家外大门锁撬开,盗窃刘某家中玉米、谷子。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尚雷森、王某盗窃财物总价值6142.40元。2016年12月24日王某被南宫市公安局传唤到案。2017年1月2日,尚雷森在大村卫生院附近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尚某1、尚某2等六人的陈述,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尚雷森、王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总价值614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雷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尚雷森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尚雷森伙同被告人王某到南宫市南杜办事处尚家庄村,用铁棍将尚某1家(尚雷森的干妈家)外大门撬开,从尚某1家中盗窃被褥(5条)、谷子等物品。案发后被褥(5条)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二)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尚雷森伙同被告人王某到南宫市南杜办事处尚家庄村,爬墙头进入尚某2(尚雷森的姑姑)家中实施盗窃,未翻找到有价值的财物。(三)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尚雷森伙同被告人王某到南宫市南杜办事处东九宫村,爬墙头、撬锁进入尚某3(尚雷森的姑姑)家,从尚某3家中盗窃花生、谷子、芝麻等物品。(四)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尚雷森伙同被告人王某到南宫市南杜办事处小刘家庄村,爬墙头进入尚某4(尚雷森的姑姑)家,盗窃自行车一辆、谷子等物品。(五)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尚雷森伙同被告人王某到南宫市大村乡大村,爬墙头、撬锁进入邢某(尚雷森的表姐)家,盗窃邢某家美的牌电冰箱一台。案发后被盗冰箱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将以上盗窃的被褥卖与李某在南宫市北关街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冰箱卖与朱某在南宫市东街经营的万家电器维修中心门市;盗窃的小麦、谷子等粮食卖与孙某在308国道南宫段路西老气象局北侧经营的粮食收购门市和张某在南宫市北旧城五一路东侧经营的粮食收购门市,违法所得二被告人已挥霍。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物品总价值5208.40元。(六)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尚雷森到南宫市南杜办事处东里村,用铁棍撬开刘某(尚雷森的表哥)家外大门锁,盗窃刘某家中玉米1550斤、黄豆2斤。后卖与张某经营的粮食收购门市,违法所得尚雷森已挥霍。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玉米、黄豆价值共计934元。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被南宫市公安局传唤到案,经询问其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尚雷森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2日,尚雷森在南宫市大村乡大村卫生院附近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南宫市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12月17日、12月19日、12月26日、12月29日接到被害人尚某1、尚某2、尚某3、尚某4、邢某、刘某的报警称家中粮食等物品被盗,并于报警当日逐一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2月24日南宫市公安局依法传唤王某,经询问其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尚雷森在南宫市尚家庄村、东九宫村、小刘家庄村、大村等地多次进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2日,南宫市公安局在南宫市大村乡大村卫生院附近将被告人尚雷森抓获。2、被害人尚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下午14点左右,他去南八里走亲戚回到家后发现大门上的锁被撬,进家发现屋里所有东西都被翻腾了,北屋内西里间大衣柜里的房产证和一部手机丢了,南屋的400斤小麦丢了,东屋里的两桶油丢了,他就报警了。3、被害人尚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她亲戚告诉她家里进贼了,她从北京回到家里发现家中东屋里的两瓶酒和过去使用的铜板被盗,被盗走的这些东西价值共计500元左右,随后她就报警了。4、被害人尚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她接到南杜办事处东九宫村老家邻居的电话说她家里开着门,她从南宫市里赶到东九宫村的老家,发现西屋里的谷子1100多斤、芝麻50多斤、东屋里的花生1400多斤、北屋内西里间床上的现金和北屋东里间沙发上黑包内的首饰被盗了,被盗走的这些东西价值共计8000元左右,随后她就报警了。5、被害人尚某4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早上7点左右,她从南宫市凤岗办事处南关回到南杜办事处小刘家庄村家里,她在南屋的外面干活时听到她丈夫在南屋里喊家里丢东西了,她进去一看屋内物品很乱,发现丢了谷子大约400斤、芝麻30余斤、簪子和宝一对和停在大门口的自行车一辆,随后她就报警了。6、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3日晚上20点左右,她回到大村乡大村家中,发现外大门敞开着,门锁被破坏,进家后发现家中北屋西里间门后的冰箱不见了,东屋外面门锁也被破坏,放在东屋东南黑色瓮内的150余斤谷子不见了,放在瓮旁边的一袋20余斤黑豆、一袋16余斤绿豆、一袋6余斤的黄豆不见了,在瓮的北边两个饮料瓶内存放的小米也不见了。7、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9日下午18点左右,他回到家中发现大门上的锁被撬,院里的玉米、谷子和花生被盗走,随后他就报警了。被盗走的这些东西价值大约3000元。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南宫市东街路北经营一家万家电器维修门市。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他以200元的价格从一个陌生男子处收购了一台美的冰箱,当时卖给他冰箱的人25岁左右,南宫口音,自称是尚家庄村人。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南宫市北关街经营一家废旧金属收购站,平时收购各种废品。2016年12月份十几号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他以30余元的价格收购两个男子的几床被子,当时那两个男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来的,被子在三轮车上放着,外边用单子包着。年纪小的男子大约20多岁,戴着一个近视眼睛,另一名男子年纪大点大约40多岁,听口音都是南宫本地的。1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南宫市308国道南宫段路西经营一家粮食收购门市,平时就在门市上收售粮食。2016年12月份十几号的时候,先后两次有两名男子去他门市卖粮食,第一次收购麦子大约300多斤、谷子100斤,总价是500多元,第二次收购陈谷子364斤、花生1158斤、芝麻6斤、高粱17斤、黄豆22斤,总价是3490元。他收粮食都是按着当时的市场价格收的,当时卖给他粮食的两个人,一个岁数大点的大约40多岁,有一个年轻的大约20多岁,都是南宫本地口音。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南宫市北旧城五一路东侧、群英水库西岸经营一家收购粮食的门市。2016年12月份收购一个男的两次粮食。第一次收的谷子120斤,总价84元;第二次收的玉米1550斤、瓶装的豆子大约2斤,总价940元。他不知道那名男子叫什么名字,大约二十多岁,南宫本地口音,身高1米7左右,身材偏瘦。12、证人原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尚雷森是朋友,通过尚雷森认识的王某,她跟王某说过她叫钱某,因跟王某不熟,不想让他知道她的真实名字。她和尚雷森、王某去过村里偷东西,是出于好奇心才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都是尚雷森的亲戚家,偷的有小米、谷子、玉米、黄豆、绿豆、芝麻、冰箱等物品。盗窃的事是尚雷森提出来的,每次都是尚雷森或者王某翻墙头进去,然后再把门弄开,她再进去。她去了之后就是在旁边玩手机,没跟他们搬过东西。盗窃的东西是尚雷森找的三轮车拉走的,粮食卖给群英水库西沿一个收粮食的,冰箱卖给东街一个维修电器的门市,卖了多少钱她不知道,尚雷森都拿走了。13、被告人尚雷森、王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14、南宫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南宫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6日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自行车一辆,于2017年1月10日从被告人尚雷森处扣押撬锁用的作案工具铁棍两根,于2017年1月12日从李某处扣押被褥5条、从朱某处扣押美的冰箱一台。被褥5条、美的冰箱一台已发还被害人。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朱某、李某、孙某、张某对尚雷森的辨认,均辨认无误。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尚雷森、王某实施盗窃犯罪的六处现场位置、收购被盗窃粮食的两处门市位置、收购被盗窃被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位置、收购被盗窃冰箱的门市位置。以上位置均经被告人指认,指认情况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1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尚雷森、王某盗窃物品总价值6142.40元。其中,尚雷森、王某共同盗窃小麦300斤、新谷子100斤、陈谷子484斤、花生果1158斤、芝麻6斤、高粱17斤、黄豆22斤、美的牌电冰箱1台、被褥5条、自行车1辆,共价值5208.40元;被告人王某单独盗窃玉米1550斤、黄豆2斤,共价值934元。18、被害人的户籍证明信证实,邢某、尚某1等六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19、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75号、(2012)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历史证明证实,被告人尚雷森、王某的户籍登记信息与以上所列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致。尚雷森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20、不予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尚某3、尚某4、刘某、贾某(邢某的丈夫)要求依法对被告人尚雷森严惩。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雷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并伙同被告人王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142.4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208.4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雷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尚雷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被盗物品,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被盗物品,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尚雷森、王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雷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棍两根,予以没收,由南宫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尚金侠。四、责令被告人尚雷森、王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映辉审 判 员 李菊改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和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