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方计记、方向荣与被告李太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计记,方向荣,李太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748号原告:方计记,男,1946年1月22日出生,住永济市卿头镇。原告:方向荣,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永济市卿头镇。被告:李太业,男,1956年1月6日出生,住永济市卿头镇。原告方计记、方向荣与被告李太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方计记、方向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太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计记、方向荣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计记、方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计记、方向荣承担。审判员 梅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