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勇与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白进红,总经理。陈勇与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支付陈勇21280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勇于2016年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支付陈勇2128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勇212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航宏船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