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7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7716陈健栋与陈超、徐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栋,陈超,徐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7716号原告:陈健栋,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徐哲,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陈健栋与被告陈超、徐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陈健栋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徐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陈健栋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