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献春与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春,宋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132号原告王献春,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宋腾飞,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春被告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春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王献春负担。审 判 长  孙艳飞审 判 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