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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顺俊与被执行人罗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顺俊,罗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顺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罗长文,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长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长文向申请执行人何顺俊支付货款21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罗长文的银行存款3920元,剩余案款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长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顺俊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权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