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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广忠诉被告张生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忠,张生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11号原告:胡广忠,男,1973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张生起,男,1963年01月0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狮子狗镇殊像寺村,身份证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原告胡广忠诉被告张生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广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忠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8.00元,减半收取808.00元,由原告��担,退回原告404.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