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大华诉魏明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华,魏明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10号原告:周大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常学。被告:魏明主。原告周大华诉被告魏明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周大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明主归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庄邻关系,2012年1月12日被告魏明主以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周大华借现金26000元整,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如原告用钱随时可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因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要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上的姓名周大华与提供的借条上的债权人姓名周洪伟不一致,且原告不能提供周大华与周洪伟系同一人的证据,因此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大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