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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玫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玫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玫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孙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5446643XW。法定代表人:张昭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辉,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7666号临港开发区临唐路南侧瑞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755821361。法定代表人:马勇。本院在执行济南玫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对被执行人广隆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求提取本案在诉讼中已保全的被执行人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后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通知其履行已保全的对广隆公司的到期债权35.4428万元,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尚未与其办理结算,无法全额支付35.4428万元,仅欠付材料款37878.2元,并将欠付材料款37878.2元缴纳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对中建八局所提异议表示认可,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房地产(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对被执行人广隆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求执行广隆公司在中建八局第一建设公司的到期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773540.2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37878.2元,未执行标的额为73566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鲁0124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言波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汝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