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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诗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诗武,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肖诗武,男,1939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七区二十一号楼四层(园区)。法定代表人:荣世豪,董事长。被执行人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1号楼四层421室(园区)。法定代表人:荣世豪,经理。肖诗武与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肖诗武投资本金500,000元;二、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肖诗武投资收益40,750元;三、驳回肖诗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肖诗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肖诗武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方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诗武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8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