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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44号原告袁枝、张占法与被告高三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培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