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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华欣与赵全军、张金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欣,赵全军,张金奇,田胜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471号原告:高华欣,男,193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王信龙,男,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全军,男,成年,住。被告:张金奇,男,成年,住。被告:田胜利,男,成年,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欣与被告赵全军、张金奇、田胜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华欣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