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丁某、白宇情等与何长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白宇情,白雨虹,袁翠兰,何长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086号原告:丁某,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白宇情,女,200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龙子湖实验学校四年级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丁某(系白宇情母亲),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白雨虹,女,201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香榭兰庭幼儿园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丁某(系白雨虹母亲),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袁翠兰,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长林,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山庄商办楼C座,组织机构代码83643170-8。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白宇情、白雨虹、袁翠兰与被告何长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白宇情、白雨虹、袁翠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白宇情、白雨虹、袁翠兰撤回对被告何长林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