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郑金河、孔繁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河,孔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286号申请人郑金河,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孔繁东,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河与被执行人孔繁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繁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金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金河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59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书堂��判员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