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武芝珍、许在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芝珍,许在梅,徐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芝珍,女,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在梅,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仁才,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仁才已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武芝珍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在梅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在梅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许在梅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芝珍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