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与马英杰、李忠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马英杰,李忠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161号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经营者:颜新科,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被告:马英杰。被告:李忠蔓。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与被告马英杰、李忠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文丽人民陪审员 毕云侠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