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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与马英杰、李忠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马英杰,李忠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161号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经营者:颜新科,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被告:马英杰。被告:李忠蔓。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与被告马英杰、李忠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俚岛镇新科五金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文丽人民陪审员  毕云侠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