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新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546号原告:赵新。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卉,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新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新负担。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