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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昌民与陈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民,陈才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1062号原告:高昌民,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陈才平,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高昌民与被告陈才平、苏州旺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后本院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旺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昌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才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昌民诉称,2015年12月被告陈才平向其购买装修材料共计两万多元,被告未支付该款。后原告让掉三千多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17000元,但该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才平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7000元。被告陈才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被告陈才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由苏州相城区黄桥方浜七组陈才平结欠苏州东明市场高昌民材料款壹万柒仟元整,于本月底全部付清,付款方式银行汇款,按银行出票为据,本欠条自汇出后自动作废。结欠人:陈才平苏州旺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9.16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17000元,欠条中明确的还款时间已经届满,故被告应支付该款。被告陈才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答辩权利的放弃,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昌民价款人民币17000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元,由被告陈才平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