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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瑞光、张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瑞光,张文杰,胡晨刚,付广永,付瑞杰,李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688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卢龙县城东新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0080814XG。法定代表人:于永春,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东,杨黄岭信用社主任。被告:付瑞光,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卢龙县石门镇付团店村。被告:张文杰,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卢龙县。被告:胡晨刚,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卢龙县。被告:付广永,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卢龙县石门镇付团店村。被告:付瑞杰,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卢龙县石门镇付团店村。被告:李颖,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卢龙县石门镇李黄岭村。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瑞光、张文杰、胡晨刚、付广永、付瑞杰、李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子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