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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铁锁与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锁,赵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82号原告:张铁锁,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红卫,男,51岁,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张铁锁诉被告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张铁锁诉称,2016年3月12日,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90000元,当时约定期限为2个月,并约定了违约金。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书记载的被告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6610281234)在公安户籍系统无法查询,因公民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原告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铁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张铁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