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与覃甜香、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覃甜香,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路2号一楼临街门面。负责人张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琦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覃甜香,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775号。法定代表人胡锡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与被告覃甜香、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撤回对被告覃甜香、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文化路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