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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晓峰石材厂与杨继祥重庆市逐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晓峰石材厂,重庆市逐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继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5号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晓峰石材厂,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建材工业园。经营者:高祥文,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经营者:高祥文,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逐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集镇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47471193c法定代表人:汪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所律师。被告:杨继祥,男,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住忠县。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晓峰石材厂与被告重庆市逐鹿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晓峰石材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晓峰石材厂负担。审 判 长  史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吴兴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