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2宜兴市万石镇联福石材经营部与张峰、程萍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万石镇联福石材经营部,张峰,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万石镇联福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L2988390-3。经营者吕联福,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吴建南、岑桢(受宜兴市万石镇联福石材经营部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峰,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程萍(曾用名程家平)、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苏州市吴中区。宜兴市万石镇联福石材经营部(联福石材经营部)与张峰、程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峰、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福石材经营部价款14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峰、程萍负担。因张峰、程萍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联福石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峰、程萍的财产情况,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两被执行人均不知其去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峰、程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