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蒋冬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20号被执行人:蒋冬健,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蒋冬健因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6)苏0684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六百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冬健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尚在服刑。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伟采取罚金刑及追缴其个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蒋冬健正在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害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陆 婷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