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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涂孝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61号罪犯涂孝军,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侗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6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3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涂孝军自2015年获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二季度先后2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3科合格证;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6次获奖励分。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22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涂孝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涂孝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孝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