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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佳豪与代连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豪,代连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603-1号原告:徐佳豪,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理人:徐青山,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代连群,男,住河南省兰考县,系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豪诉被告代连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豪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佳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佳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佳豪负担。审判员 谷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迎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