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振涛与邢金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涛,邢金旺,邢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民初726号原告:李振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自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金旺,男。第三人:邢彬。原告李振涛与被告邢金旺、第三人邢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自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金旺、第三人邢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振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37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诉称:2016年秋后,被告在广州中建钢构耀星有限公司肇庆创客项目部承包劳务,原告跟着被告干活。工资由被告从项目部领取后给原告发放。年终决算原告尚有工资5375元,于2017年2月16日项目部将原告工资打到被告提供的第三人邢彬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原告得知大老板已将原告的工资支付给被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不与原告见面,第三人也联系不上,被告的妻子明确拒绝给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邢金旺缺席未作答辩。邢彬缺席未作陈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秋后,邢金旺承包广州中建钢构耀星有限公司肇庆创客项目部的部分劳务,李振涛跟随被告干活,工资由邢金旺从项目部领取后给李振涛发放。2017年2月16日,公司项目部将李振涛的5375元工资打到邢金旺提供的第三人邢彬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账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庭对第三人邢彬进行了调查,其在调查笔录中承认2016年12月25日左右,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被告邢金旺,并告知其密码,银行卡还在邢金旺手中,至今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工人年终分配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邢金旺欠原告李振涛劳动报酬5375元属实,有转账记录和工人年终分配表在卷证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邢金旺应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邢金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金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振涛劳动报酬5375元;如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金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