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永超与魏建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超,魏建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11号原告姚永超,男,194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魏建召,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超诉被告魏建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永超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倪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