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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永超与魏建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超,魏建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11号原告姚永超,男,194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魏建召,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超诉被告魏建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永超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倪 腾 微信公众号“”